《书边录》2007年总第一期岁末正式发行!
学术总监
邓 正 来
学术顾问
刘小平 朱 振 王 勇 徐清飞
孙国东 陈 舫 邹益民 王虹霞
编委会
姚 远 张 涛 宋 卉 丁 轶
封面设计 刘 睿
发刊寄语
知识是一种以权力和正当性赋予为基本实质的话语。掌握它,既是为了洞见和揭示它的这种实质,也是为了参与话语的争夺。
正来
作为大师兄,很高兴听到《书边录》这份刊物的问世,更高兴07的硕士师弟师妹们在不断寻思要为师门乃至周边的读书气氛再添一把火。对于读书人来说,最重要的事情莫过于读书。然而读书也是需要找窍门的。因此,每个读书人都需要不断敲打自己,经常思考该如何阅读,如何学会读书,在不间断的阅读和学习过程中提炼读书的窍门。《书边录》按我的理解,正是要把寻找读书窍门、学会如何读书从这种个人性的锤炼提升为一种集体性的活动,让每个读书人在一种群体性的氛围中交流读书的心得和体会,分享读书的喜悦和乐趣,把握读书的诀窍和法门。在我看来,这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知识上的团结”。
刘小平
07国庆于吉大文苑
中英文图书推荐:
《自由主义的两张面孔》简介
王虹霞*
书名:《自由主义的两张面孔》
作者:[英]约翰·格雷
出版社: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1月版
约翰·格雷于该书中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在一个更为多元的、存在着彼此冲突甚至是不可通约的价值观念和利益的世界里如何实现和平共存的问题。从这一问题出发,他展开了对自由主义两张面孔的思想脉络上的分析。他指出,洛克、康德以及当代的罗尔斯、德沃金、哈耶克、诺齐克等人都是“共识型自由主义”即主流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其哲学代表着一种对普遍性政权的自由主义式规划,即寻求一种对于所有人来说都是最好的道德准则和最佳的生活方式。而霍布斯、休谟、以及伯林、奥克肖特、拉兹等则代表了另一种面向的自由主义,在他们那里,谈理性共识没有意义,因为关键的不是寻求对所有人来说都是最好的生活方式,而是在不同生活方式之间寻求实现和平共存的手段。格雷对共识型的自由主义进行了批判,其根本理据是共识型的自由主义不能解决不可通约的价值的冲突问题,即使建立在价值冲突之上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亦如此。基于此,他提出了建立在价值多元主义基础之上的“权宜之计”,认为只有这种新霍布斯式的“权益之计”哲学才能很好地适应各种现在和将来包含着多种生活方式的社会。
*本文作者专攻卡多佐法律哲学,吉林大学法学院
社会学思想中的政治关怀
邹 益 民*
书名:《社会学主要思潮》
作者:[法] 雷蒙·阿隆
出版社: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
阿隆在这本书中精彩梳理了从17世纪末到20世纪初的主要社会学思想,涉及孟德斯鸠、马克思、涂尔干(迪尔凯姆)、韦伯等经典作家。如果说能有一条红线把阿隆对社会学思潮的梳理贯穿起来的话,那么我认为,这条红线就是政治问题。我必须马上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政治问题要做一个特别的界定,即在欧洲基督教的神权秩序崩溃后,过一种何种生活才是可欲的?在我看来,正是这一问题支配了阿隆对社会学思潮的梳理。
*本文作者专攻哈贝马斯思想研究,吉林大学法学院
《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简介
陈舫*
书名:《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
作者:[美] 黄宗智
出版社:中华书局 2000年版
黄宗智先生的《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一书,论述了长江三角洲地区六个世纪以来农业经济的发展状态,无论在新中国政权推行集体化以前分散的小农家庭生产时期,还是在新政权推行了集体化之后的生产时期,因为人口压力及缺乏转移剩余劳动力之途径而导致的农业“过密化”(即投入劳动力的边际收益递减)的增长方式,都使得长江三角洲的乡村基本上处在仅敷糊口的水平线上。而真正打破了人口与农地过密化循环的,乃是80年代农村工业化及多种经营的副业模式,这些新的生产模式使农地上过剩的劳动力有了转移的渠道,进而保证了劳动力的升值,这使得农村经济呈现出了真正的“发展”(即单位劳动的收益率实现增长)——尽管其间传统的种植业的总产量与单产量都没有比从前再有提高。长江三角洲600年来的农业经济发展说明,人口压力是使该地区出现过密化经营模式的症结,而把过剩的劳动力从田间转移出来,才是促成生产力突破性发展的关键。
居于本书核心的分析概念是用于区分“发展”与“没有发展之增长”的“过密化”这一概念。在乡村集体化改革以前,由生产家庭化所支撑的高水平过密型商品化的结果之一,是家庭农作战胜了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经营式农业,原因在于前者使用报酬远低于通常市场工资的家庭闲暇与辅助的劳动力,而这就可以承受高度的劳动密集化,接受远低于一般市场收益率的所得(见页13)。进而,受到帝国主义影响的明清农业之不断商品化,反而使小农家庭的原生产单位得以完善和加强了(因为农业必与手工业紧密互补才能维持一家生计),而并非像通常所认为的那样,资本主义会促使小农家庭生产方式分化与瓦解。
到了20世纪50年代后的集体化农业时期,由于集体组织与家庭生产一样无法解雇剩余的劳动力,而且还由于政策片面地注重征收总量的提升而不顾劳动力的投入量,因而这个阶段的农业生产与小农家庭一样容纳了几乎全部的新增劳动力,进而继续出现并忍受着边际报酬递减的生产状态(见页15)。因而,即使这一阶段引入了大量的现代资本与技术,但其生产力的提高终究为来自劳动力的不断扩充而引起的边际生产率递减而抵消(先是号召妇女参加生产,后是5、60年代生育高峰人口参与生产)。直至80年代的农村经济多样化改革,建立起乡村工业与新副业,这才摆脱出了过密化的生产状态。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摆脱却并不是通过完全资本主义式的自由市场之刺激而达致的。相反,在各个方面的发展中,集体化时期遗留下来的组织力量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在工业部门,集体企业占了2/3,见页319);与此同时,一味恢复家庭分散化的生产方式,其各种弊端亦已渐渐显露无疑。所以说,分散的家庭生产与集体化的生产方式应当是一种复杂的结合,而不应简单地将此二者对立起来。(见页221)
此书带给笔者的启示,要在对历史事件之复杂性的体味上。我们知道,意识形态常常会按照特定时期的需要而涂抹或加重某些因素的重要程度,并同时淹没掉其所不喜欢的别种因素在历史上本所具有的积极意义。因而,我们才会看到一味肯定某事、某决策或断然否定某事、某决策的政治话语出现。所以,学术研究若想找寻支配事物变化发展的逻辑或使然之因的话,那么,首要的应为,便是去除掉意识形态为我们树立起的框定,进而去剖析那些足够复杂的生成与变动情况,最后抽绎出并构架起更加符合历史之“真实”的解说性逻辑,为人们更好地预见未来并介入、创造未来而服务。
*本文作者专攻韦伯思想研究,吉林大学法学院
《政治自由主义》简介
徐清飞*
书名:《政治自由主义》
作者:[美] 约翰·罗尔斯
出版社:译林出版社 2000年版
毫无疑问,罗尔斯在自由主义世界的学术地位是由其巨著《一种正义理论》所确立的,但在自由主义的学术传统中真正具有标向尺度的却是其另一巨著《政治自由主义》。一方面,该书有力地诠释了罗尔斯自我反思与批判精神以及对正义这一单一问题的持续深度关注,另一方面,该书更展示了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传统的正反合的发展脉络与其真正的政治回归,即自由主义由道德合理性真正回归到了政治合法性。在本书中,罗尔斯要解决的是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如何能既保有各种互不相容的生活观与世界观,同时又拥有一种稳定而公正的社会生活问题。在他看来,在现代民主宪政的时代背景下,那种稳定的、在基本的道德信念上同质的、在社会生活各方面存有广泛共识的秩序良好的稳定社会是不存在的;所存在的只是这样一种状况,即互不相容且无法调和的宗教、哲学与道德学说多元地共存于民主制度的框架之内,而且自由制度本身也强化和激励着不同质的学说的多元化并将之视为自由社会的永恒状况。基于此,罗尔斯对“秩序良好的社会”进行了新的界定,认为这样的社会不再归依于某一基础性的道德信念,而是共同认可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这种正义观念是各种合理的综合性学说之间重叠共识的焦点,其最终要达致一种自由平等的权利。但问题在于没有道德合理性支撑的政治正义能真正实现自由平等的权利。
*本文作者专攻罗尔斯正义理论,吉林大学法学院
帕森斯及其反叛者
邹 益 民*
书名:《社会学二十讲》
作者:[美] 亚历山大
出版社:华夏出版社 2000年版
正如帕森斯给社会学定的任务那样,社会学理论的核心问题是在欧洲16、17世纪宗教改革,从而摧毁天主教的神权秩序后,个体解放出来,从而如何形成一种社会秩序的问题,即“社会如何可能的问题”。可以说,各种社会理论都可看作是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只不过它们回答的角度,以及由此带来的结论有所不同。亚历山大这本书接续自己以前的成果(即《社会学的理论逻辑》),对帕森斯及其后社会理论的发展作了梳理。亚历山大的这种梳理是他建立自己的理论——新功能主义的准备,因而这种梳理不是没有“前见”的,这种前见即在于他建立新功能主义的理论预设与意图,这种理论预设与意图的方法论基础是后实证主义。针对传统功能主义的实证主义,亚历山大提出了后实证主义的四个基本假定:“第一,所有科学资料都受理论的指导。事实与理论的区分既不出于认识论上的需要,也不是出于本体论上的需要,而是出于分析上的需要;第二,科学成果并不仅仅依赖于经验证明;第三,一般性理论的形成是武断的和和平的,而不是怀疑的和垂直的;第四,只有当经验事实的变化为新的理论认识后,才会出现科学观念的根本变化。”根据这种后实证主义观点,亚历山大认为,存在着一个一端是由经验观察构成的“事实性的”经验性的世界,另一端是由“非事实性的”理论性的形而上学世界构成的科学连续统(见《社会学二十讲》)。“社会理论的不同传统把这个连续统中的某一层次视作比其他层次更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对这种决定性成分的不同理解,形成了社会学主要传统的基础。但亚历山大认为,社会本来就是多维的,只从某个方面对整体社会进行把握,必然陷入矛盾与困境中,所以“只有一种综合性的理论,才能避免不去求助于那些把理论撕成碎片的经验范畴;再者,也只有多维的理论,才能表达各种的价值承诺——有条件的意志对物质制约进行调节,我认为任何一种令人满意的现代社会理论都必须做到。我自己的理论目标与帕森斯一致,我想建立一种多维的综合理论,但要比原来的尝试少一些矛盾的心理”。“我一直企图以两种方式来建立这种理论。第一,我将那些原本隐含在理论中的、预先假设术语中的论点——关于理性行动、物质限制、冲突、解释和偶然性的重要性等论点,换成不同层次的经验分析;第二,我试着把这些不同的预先假设的论点组织起来,用以支持一种真正综合的理论。”
本着这种立场,亚历山大对帕森斯及对帕森斯进行挑战的理论,进行了详尽的批判性阐述。具体来说,亚历山大首先对帕森斯的理论进行了概括,这种概括可以说既为考察帕森斯以后对其挑战的理论提供了靶子,也为批判这些理论提供了一个参照。在这种概括后,亚历山大详尽分析了后帕森斯时代,各种理论如何对帕森斯进行反叛,意图指出这些理论都从某一方为了反叛帕森斯,提出各种深刻洞见的同时,由于偏执社会的某个单维性,对帕森斯进行的歪曲和陷入的各种矛盾,从而显出他本人所提要进行新的综合的必要性与可能的路径。
*本文作者专攻哈贝马斯思想研究,吉林大学法学院
Brian Bix的法理学
朱振*
书名:Jurisprudence: Theory and Context
作者:Brian Bix
出版社:Baker & Taylor, 2003
Brian Bix是活跃在当今西方法哲学领域的年轻一代学者,我读过他的一些著作和论文,感觉确实是训练有素,对文献极其熟悉,综合概括能力很强,他的博士论文(Brian Bix: Law, language ,and Legal Determinacy, Oxford: Clarendon Pres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3.)也是牛津大学的优秀论文。我向大家推荐的是他写的一本教材,Jurisprudence: Theory and Context(Brian Bix: Jurisprudence: Theory and Context, Fourth Edition, Sweet & Maxwell, 2006, p.50.),现在已经出到了第四版,众多国外大学的法律哲学课程都把这本书列为必读参考书,即使是在学术研究领域这本书的引证率也是很高的。这本书的特点是详尽地介绍了当今英美法律哲学在各个领域的最新进展,并在每一章的最后附上了许多必读参考文献。全书共分为四个部分,分别讨论了他对法律理论的一般性看法、自然法与法律实证主义主要论者的观点、正义等法律哲学领域中的基本论题以及法律理论的当代最新进展。
*本文作者专攻拉兹思想研究,吉林大学法学院
《制定法时代的普通法》简述
汤善鹏*
书名:《制定法时代的普通法》
作者:[美] 卡拉布雷西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年版
圭多·卡拉布雷西(Guido Calabresi,1932年—),美国著名法学家,经济分析法学的奠基人,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法官,耶鲁大学教授,1985年到1994年间担任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其主要著作包括《事故的成本:一个法律与经济学分析》、《制定法时代的普通法》以及《悲剧性选择》等。
《制定法时代的普通法》(A Common Law for the Age of Statutes)出版于1982年,该书一经出版就产生了较大的学术影响。许多学者在哈佛法律评论、哥伦比亚大学法律评论、纽约大学法律评论等著名学术杂志发表对该书的书评。《哥伦比亚法律评论》对该书进行了高度评价,“卡拉布雷西以其法学天才处理了法律与民主程序这个根本问题——该书所具有的那种切中时弊以及激发争议的品质,很可能与罗纳德·德沃金和格兰特·基尔摩的重要著作并驾齐驱。”该书面对的是一个在当下制定法时代日益突出的问题,即“制定法过时”的问题。由于立法机关存在“立法惰性”,在卡氏看来,我们处于了“制定法咔喉”的时代。为了解决“立法过时”的问题,在卡氏看来,我们应当赋予法院来分配“立法惰性”的权力,使法院能够决定一项制定法是否过时,或直接修改、或提交立法机关进行第二次审议等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这种权力也简称为“制定法之上的普通法权力”。应当怎样判断过时呢?他认为有两个因素:与整个法律图景(landscape)不相符合以及缺乏当下的多数支持。于是,卡氏的论证思路就在于论证由其他路径(立法机构的改革、行政机构的改革、司法解释、结构性回应、消极德性)来解决“制定法过时”问题所产生的弊端及其法院解决此问题的优势,他特别论证了法院在判断制定法是否符合“法律图景”这一维度上相较于其他机构的优势。但是卡氏还必须解决一个根本的问题,即这种“制定法之上的普通法权力”正当性何在?我们知道,如果严格按照三权分立的原则,法院仅仅具有严格依照立法者意图“解释”制定法的权力,除了对违背宪法的立法进行司法审查之外,法院不能行使“制定”法律的权力,因为它不具备民主合法性的基础,而制定法的正当性就在于它具有民主合法性。卡氏的论证试图在法院和“民主合法性”之间寻找空隙,而这种论证尤其困难。批评者正是抓住此点对其进行了批判。比较有代表性的批评有:法院并不是判断多数人意愿的最佳机构;立法程序同司法程序不同,立法程序是利益集团的竞技场而司法程序不是;权力分立的理念不会允许一个机构利用另一个机构的弱点(指立法惰性的存在)来攫取权力,司法权的扩大不应当使立法机关承担不断审议等繁复的工作负担为代价;制定法之上的普通法权力可能导致这样一种观点:法官是立法者并且法官应当由选举产生,而这将会影响法院本来承担的司法审查职能等等。当然,卡氏的理论及其批评者的批评是否合理,有待读者读后判断。
参考书目:
1、Richard Neely, Book Review (obsolete Statutes, Structural Due Process, and The Power of Courts to Demand a Second Legislative Look),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Review, Vol.131 (November, 1982)
2、Samuel Estreicher (Review Essay: Judicial Nullification: Guido Calabresian’s Uncommon Common Law For A Statutory Age), New York University Law Review, Vol. 57 (December, 1982)
3、Abner J. Mikva, Book Review (The Shifting Sands of Legal Topography), Harvard Law Review Vol. 96 (December, 1982)
4、Allan C. Hutchinson, Derek Morgan, Book Review (Calabresian Sunset: Statutes in the Shade), Columbia Law Review, Vol.82 (December, 1982)
5、Archibald Cox, Book Review (A Common Law for the Age of Statutes), California Law Review, Vol.70. (December, 1982)
*本文作者专攻立法研究,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哈特的一生:噩梦与高贵之梦》简介
王琦*
书名:《哈特的一生:噩梦与高贵之梦》
作者:尼古拉·莱西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06年8月
通常来说,一本传记类的图书——即便其描述的对象是一位地位卓著的学术大师——似乎没有充分的理由去要求得到学术原著所获得的那样认真的对待,毕竟传记对象的思想观点已经在数量不小的研究文献中得到了充分(尽管未必是准确的)关注,而传记对象的私人经历看来似乎——这时我们可以回想一下海德格尔关于亚里士多德的著名评价——对我们的研究而言未必有意义。
然而,尼古拉·莱西教授所著《哈特的一生:噩梦与高贵之梦》却毫无疑问构成上述论断的一个例外。在我看来,莱西教授成功地在哈特的学术思想和个人经历两方面都做出了卓越且富于启发的贡献。
在哈特的私人经历描述上,得益于掌握了哈特大量未公开的日记,私人信件,以及与哈特的妻子直接的交流,莱西教授向我们展现哈特复杂的私人生活和精神世界:同性恋倾向,家族性遗传精神病的折磨,长期忍受(或者更精确得说,拒绝承认)自己婚姻生活的中冷漠以及妻子与自己好友相恋的事实,以及贯穿于他学术生涯始终的对自身学术能力的不自信。这些,同哈特在其著作中所表现出来的令人钦佩的清晰性和严肃性以及他生前生后所获得的名望形成了巨大的对比。这些事实的披露,不仅给我们的研究很多即使技术性的启发,比如说将哈特在与德富林关于同性恋问题的著名辩论中所采取的立场归源于同他本人所持有的同性恋倾向,同样重要的是,这些事实,在启示我们去探寻,法理学学科视野下的哈特和上述情境下的哈特有什么样的关系。我们说我们在讨论和理解哈特,但问题是:哪个“哈特“?
另一方面,在哈特的思想方面,莱西教授明智的选择了点到为止。毕竟已经有太多的著作对相关问题进行介绍。Shauer教授对这篇传记的一篇书评中指出,莱西的贡献在于促使我们注意到我们过多的依赖于通过围绕着哈特的一些论战来理解哈特——尤其是通过Dworkin对哈特的批判来理解哈特,而在这些论战中哈特和他的著作充其量只是消极的旁观者,而莱西使我们注意到究竟什么东西是哈特感兴趣的。这里我想特别附带推荐, 2006年1月的哈佛法律评论上就这部传记刊载的一组评论文章,由四位重量级的学者撰写。他们是Feredick Shauer、WIllian Twining、David Dyzenhaus以及大名鼎鼎的Ronald Dworkin。围绕着这本书,以及更多的围绕哈特本人,这四篇文章展开了激烈的论战。(参见推荐阅读)Shauer教授勇敢得担任了主评论,他在文章中简约的评论了哈特通过引入分析哲学,成功实现了法理学的哲学化(The Philosophizing of Jurisprudence),他的另外两条极富争议的论断:一是哈特本人并不关注司法裁判(abjudication),因此Dworkin在这方面对哈特所做出的大量批判不能认为是有效的。二是法律实证主义在哈特理论中的地位也是被不适当的夸大了,事实上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的主要洞见与法律实证主义的关系很微弱。第一条论断受到Dworkin和Twining的反对,尽管他们两人的批判的基础是完全不相同的。而第二条论断同样受到Twining的批判,但在Dyzenhaus那里却得到了接受,只不过是他的目的是为了指出哈特和法律实证主义传统之间的矛盾。
总之,《哈特的一生:噩梦与高贵之梦》以第一手的材料向我们讲述了哈特的人生。通过阅读此书,我们不难发现:伟大的思想者,不仅通过他的著述文章向我们提出问题,而且,通过他的生命历程向我们提出问题。
推荐阅读:
1、Frederick Schauer, Book Review: (Re) Taking Hart: A Life of H. L. A. Hart: The Nightmare and the Noble Dream. By Nicola Lacey.
2、Ronald Dworkin, All Response: Hart and the Concepts of Law.
3、 David Dyzenhaus, All Response: The Demise of Legal Positivism?
4、 William Twining, All Response: Schauer on Hart.
*本文作者专攻卢曼法律哲学,吉林大学法学院
《审判达尔文》简介
赵大千*
书名:《审判达尔文》
作者:[美] 詹腓力
出版社: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
在阅读本书的过程中,我听到“真理”破碎的声音,并为之欣喜!
在我看来,《“审判”达尔文》一书极其精彩地为我们展现了两个过程:达尔文主义,如何由最初的一种理论学说演变成不能质疑的“真理”,或者说如何由一种科学假设被建构成变相的“宗教信仰”?这种“真理”、“宗教信仰”又如何被本书的作者一步步戳破?更为重要的是,作者在这一过程中,为我们提供了一双明亮的眼睛:如何客观地比较论辩双方(创造论者vs.进化论者)的基本观点,分析出为支持观点所用的逻辑推理、文词技巧,辨认背后的基本假设。
具体而言,本书的过人之处不在于提供丰富的维护或反对达尔文主义的材料,以使广大读者作出明智的选择。(尽管本书在提供知识方面的优长一直为人津津乐道。)更值得推荐的是,本书可以作为思维训练的良好范本。在作者行文的过程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达尔文主义者怎样用模棱两可、富有伸缩性的概念去面对那些该学说所不能解释的现象:如“微进化”、“广进化”的模糊使用;“系统大突变”、“小突变”在论证过程中的任意转换等等,作者细致入理的分析,引导我们发现达尔文主义者字里行间的巧辩是如何成功迷惑读者的。我们也可以明晰,在达尔文主义者所谓的“进化即事实”背后,实际上是毫无意义的同义反复,或是在不动摇大前提下的逻辑推论。作者进一步指出达尔文主义者之所以反对如上质疑,并执著地将这一命题塑造成真理,乃是其背后自然主义哲学的必要。
达尔文主义者必须树立起强大的无目的、无规则、随机发生的自然力量,来代替具有设计和目的智慧之神。其基本观点是:自然界是一个完全由物质因果关系支配的封闭系统,宇宙中没有造物主!表面上看,它符合当时在哲学上反对经院神学的要求,提高了科学的地位。但达尔文主义者们借助库恩的“范式”理论,超越了科学的范畴,进入到宗教信仰领域,这就导致了极大的矛盾和危险:在达尔文主义领域,科学的两项基本原则——自然主义和经验主义是冲突的;达尔文主义对科学的态度是逻辑实证论的,将一切“非物质的力量”视为胡说八道。相反,波普尔的科学研究方法则主张:从形而上学中,即对世界的臆想中,科学产生了。在达尔文主义基础上产生的科学自然主义,既可以认为是对人的解放——人类自由与幸福的前景不再有限度;也可以产生无理性的力量所控制的世界,人的自由不过是幻想,道德律、自由意志都是不存在的。
回头审视《“审判”达尔文》一书,确实是一本富于批判精神、破除理论权威的佳作。正如作者在扉页上所说,本书“献给聆听和阅读,并且尽力帮助我走在正直而又狭窄的路上的人;献给询问难题的勇士,虽然有时连得到正直答案的机会也不存在;献给科学界容许发问的专家。”
*本文作者专攻霍姆斯法律哲学,吉林大学法学院
《康德世界主义的法律与和平理论》简介
吴彦*
书名:Kant's Cosmopolitan Theory of Law and Peace
作者:Otfried Hoffe
出版社: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康德世界主义的法律与和平理论》一书是德国著名哲学家奥特弗里德·赫费(Otfried Hoffe)的一本力著。德文本出版于2001年,原名Koenigliche Voelker(王民),意为“被启蒙之人民的统治”,其意在于用民主化的“人民之统治”来回应和取代柏拉图的“哲学王之统治”。英文版译者将其译为《康德世界主义的法律与和平理论》(Kant’s Cosmopolitan Theory of Law and Peace),以突显赫费试图通过阐发康德的“和平”观念以重构康德政治、法律哲学理论的基本意旨。
康德的政治-法律哲学在思想史的影响自其过世之后就逐渐消失并被黑格尔的政治-法律哲学所取代。这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康德的政治-法律哲学著作相比于他的大部头著作而言相对短小,并且论述疏散,很难与他的哲学著作相提并论。例如,阿伦特就指责康德后期的哲学政治-法律著述完全背离了他成熟时期的批判哲学的基本意旨,是其衰老的基本征候。赫费本书即旨在于批驳所有这些流行的基本观念,而试图重新找寻康德政治-法律哲学的“价值”,也就是其在欧洲整个政治-法律哲学史中的核心地位。对此,赫费陈列了康德政治-法律的这样四项与当下世界之政治-法律情势仍相关联的基本创见:
1.康德是第一个,并且是至今唯一一个把“和平”概念提升到哲学基本概念的位置之上的伟大思想家。
2.康德把“和平”概念与他那个时代的政治创见,即旨在保护人权的共和国联系在一起。
3.康德通过民族权利以及世界公民主义法律,把和平概念扩展至一个世界公民主义的领域。
4.康德把柏拉图的“哲学王”的观念改造成共和制之下“王民”(kingly people)观念。国王不再是某一个或一些精英,哲学家,而是人民本身,即人民通过平等的法律来统治他们自己。
全书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探讨“道德”,旨在于阐明康德和平哲学的基础:即道德概念本身。在这一部分,赫费批驳了时下流行的康德(义务论)/亚里士多德(德性论)二分的道德哲学论说,并通过阐发康德道德哲学中的“判断力”理论以驳斥流行的把康德道德哲学视为形式主义的观念。
第二部分探讨权利和法律的道德概念。以表明一种根本性的道德理论不可能忽视权利和法律;同时亦在于表明一种根本性的法律理论也不可能忽视道德概念。
第三部分探讨和平和法律-道德的关系。以表明道德法则在公法理论中达到了他的顶点,并最终达致一种全球和平的法律秩序。
英语世界和德语世界对于康德政治-法律哲学的研究兴趣开始于上世纪中叶之后,其中不乏系统性的阐释著作,但像赫费此著作这样把康德政治-法律理论置于整个欧洲政治-法律思想发展史,尤其是在与亚里士多德,柏拉图的对勘中来加以阐述,并通过开发康德哲学思想中的其他资源,尤其是判断力理论来重构,综合康德政治-法律理论的努力,这在康德的政治-法律哲学的阐释著作中是非常少见的。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赫费此著作是所有研究康德的政治-法律哲学或试图从康德的政治-法律哲学中获取有益资源的学人都必须认真对待的。
*本文作者专攻康德思想研究,吉林大学法学院
沟通视角下的法理学
於兴中* 著孙国东** 译
书名:《法律的沟通之维》
作者: 马克·范·胡克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7年
《法律的沟通之维》(Law As Communication)一书代表了一般法理学(general jurisprudence)中明显地关注法律沟通本质的创造性成果,它为我们提供了对法律和法律话语(legal discourse)的新理解。它受到沟通行动理论(theories of communicative action)、心理学、语言学、法的自创生理论(autopoietic theories of law)的启发,但它不仅仅是哈贝马斯对法理学之理论重构的应用。马克·范·胡克(Mark Van Hoecke)以相当精妙的方式解决了法律和法律系统(legal system)的一些棘手问题,这些问题已经在很长时间里制约着法律领域的发展。它更新了我们的法律知识结构,使其与理论研究的最新视角和观点相适应,从而为我们理解法律现象和法律话语作出了有价值的贡献。
这本书的中心思想是法律为人之行动提供了一种框架——一种沟通的框架。在这一框架下,包括立法与司法活动在内的法律关系被理解为一种交谈、对话和沟通过程,而不是关注诸如强加和接受、命令和服从等权力关系的传统模式。在这里,法律的路径至少是双向的(two-way),而不仅仅是单向的。法律系统从来不是一个闭合的系统,而是为协商(negotiation)和磋商(consultation)提供了空间。沟通和沟通者(the communicators)的心理状态对于理解一个法律系统的运行及其产生的法律现实而言至关紧要。
*本文作者为香港中文大学教授
**本文译者专攻哈贝马斯思想研究,吉林大学法学院
中文论文推荐:
1、赵汀阳:《天下体系:帝国与世界制度》
载于赵汀阳:《没有世界观的世界》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童世骏:《正义基础上的团结、妥协和宽容——哈贝马斯视野中的“和而不同”》
载于《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5年第3期
3、陈来:《新理学与现代性思维的反思》
载于陈来:《传统与现代——人文主义的视界》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刘小枫:《多元的抑或政治的现代性》
载于《21世纪》2001年第8期
5、王树人:《对知识论研究的几个提问》
载于《学术月刊》2003年第12期
6、许纪霖:《启蒙的自我瓦解》
载于许纪霖:《启蒙的自我瓦解》
吉林出版集团有限公司2007年版
7、万俊人:《儒家美德伦理及其与麦金太尔之亚里士多德主义的视差》
载于万俊人:《现代性的伦理话语》
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8、甘阳:《政治哲人施特劳斯:古典保守主义政治哲学的复兴》
载于甘阳:《自然权利与历史》
三联书店2003年版
9、陈赟:《当代中国人精神生活的自我理解》
载于《思想》第5辑
台湾联经出版公司
10、陈燕谷:《从依附理论到全球体系》
出处:http://www.tecn.cn/data/detail.php?id=16391
11、刘军宁:《儒教自由主义的趋向——东亚模式与中国大陆》
出处:http://www.tecn.cn/data/detail.php?id=6821
12、韩水法:《政治哲学在中国》
载于韩水法:《社会正义是如何可能的——政治哲学在中国》
广州出版社2000年4月版
13、周枫:《情感主义及其当代意义》
载于《哲学研究》2007年第1期
14、金雁:《革命为什么不能轻言》
载于《南方周末》,2007年11月8日
15、王铭铭:《现代的自省——田野工作与理论对话》
载于潘乃谷等主编:《社区研究与社会发展》
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英文论文推荐:
1、基本信息:
Stanford Law Review, Vol. 54, 2002, 1057-1127
Article: Law, Science, and Morality: A Review of Richard Posner's The Problematics of Moral and Legal Theories
Author: John Mikhail
推荐理由:
John Mikhail的《法律、科学与道德》,是对波斯纳《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一书的一篇书评,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此书的中立的概要,鉴于波斯纳此书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是讲法律理论家为解决疑难的宪法争议而过于倚重校园道德理论而陷入了歧途,第二部分是寻求出路,在于好的意义上的职业主义和实用主义,并且二者是相关联的,实用主义有助于达到真正的职业主义,作者很大程度上模仿了这一结构来展开自己的第一部分。第二部分是对此书的批判,作者根据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的道德理论模型——衍生语法(generative grammar),首先建立对正义感的一个精确的描述,然后区分可用的道德原则(operative moral principle)与明确表示的原则(express principle)、道德践行(moral performance)与道德能力(moral competence),从而对波斯纳的道德相对主义进行了批判——波斯纳不接受人类共享的一种正义感足以支撑一种普适的权利义务体系。作者对波斯纳对朱迪斯·贾维斯·汤姆森的批判提出了质疑,认为汤姆森未仔细区分的是“故意的杀死”(intentionally)和“有意的杀死”(knowingly),而非波斯纳认为的混淆了“主动杀死”(killing)与“任其死亡”(letting die)。波斯纳对德沃金的主张——法官在不能得到传统的指导资源时,应当向道德哲学寻求帮助,提出了批判,指出法院在Glucksberg案、Quill案和Roe案都回避了道德争议,而作者则对这些案件提出了另一种解读,得出了一种不同于波斯纳的结论,这些案件说明了为什么哲学和法律之间的智识联系有时候还是很重要的。这篇书评对于理解波斯纳的《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有很大的帮助,使读者能够明晰波斯纳的理论进路、他的理论缺陷等。
——推荐人:张金花(推荐人专攻波斯纳法律哲学,吉林大学法学院)
2、基本信息:
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Vol. 50, 2002, pp. 719-751
Article: Comparative Readings of Roscoe Pound’s Jurisprudence
Author: Mitchel Lasser
推荐理由:
作者以庞德的比较法理论为切入点,以庞德一生学术思想的集大成者五卷本《法理学》作为研究对象,提供了对庞德《法理学》的“宽泛意义上的解读”(generous reading) 和“严格意义上的解读”(severe reading) ,从而为我们揭示出不带有普通法中心主义色彩和带有普通法中心主义色彩的庞德的两张面孔。在“宽泛意义上的解读”中,作者认为庞德对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的比较法研究避免了对其研究对象的普通法中心主义视角,他的世界性视角使他能通过有效定义及运用不带有偏颇色彩的范畴造一种大有希望的比较法研究方法——这种研究方法能够区分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基本区别。而在“严格意义上的解读”中,作者试图证明庞德实际上与其所批判的法律现实主义者一样,持一种普通法中心主义的视角,并且其意欲实现的最终目标“世界法”也是由普通法系的法官创造的法。尽管我本人并不十分赞同作者的结论,但作者从庞德的理论主张与其置身于其中的普通法传统之间的勾连角度所进行的深入而细致的分析,的确有助于我们对庞德的社会学法理学形成一种较为深入的理解。
——推荐人:杨晓畅(推荐人专攻庞德法律哲学,吉林大学法学院)
3、基本信息:
Texas Law Review, Vol. 84, 2006, pp. 945-982
Article: Analytical Jurisprudence Versus Descriptive Sociology Revisited
Author: Nicola Lacey
推荐理由:
H. L. A. 哈特在其著作《法律的概念》的序言中提出了这样一种双重主张,即其著作不仅能够对分析法理学起到一种促进作用,而且对于描述社会学来说也是一种颇有助益的贡献。作为哈特传记的撰写者,妮古拉·莱西在这篇文章中所着重考察的就是哈特这一业已引发了诸多争论的主张。在重新审视了哈特本人对这一主张的反思以及由这一主张在法律理论中所引发的大量争论以后,莱西指出,正是哈特自身理论的结构性特征——坚持哲学方法的首位性——阻止了其继续坚持将法律理论视为一种对社会学的贡献这一最初的洞见。立基于这一判断,莱西进一步考察了哈特的这一主张与特殊法理学——与一般法理学相对——之间的关系,并提出这样一种主张,即尽管哈特所主张的对社会和历史场景的参照对于一种一般性法理学的达致会产生困难,然而这一主张却为对特殊法理学中某一概念的充分理解起到了重要作用,而且对法律概念的充分理解也只能用一种对那些概念、规则和安排所植根于的社会制度和场景的研究来补足哲学的分析才能达到。通过莱西的分析,不仅可以使我们更为深入地理解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提出的重要主张及其所具有的深远意义,而且也为我们得以洞见到一个更以社会为基础的法律理论开创了一系列的可能性。
——推荐人:沈映涵(推荐人专攻哈特法律哲学,吉林大学法学院)
4、基本信息:
The Philosophical Review, Vol.87, 1978, pp. 585-607
Article: Dworkin as Pre-Benthamite
Author: D. N. MacCormick
推荐理由:
麦考密克《前边沁主义者德沃金》一文是对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这部著作所做的书评。在该文中,麦考密克主要围绕着对德沃金“建构模式”的理解及其运用展开评论,对疑难案件中的唯一正确答案问题,权利问题和自由与平等关系问题均有出色的论述。阅读该文有利于我们加强对《认真对待权利》一书的理解。
——推荐人:杨国庆(推荐人专攻德沃金法哲学,吉林大学法学院)
5、基本信息:
Mind , New Series, Vol. 82, 1973, pp. 226-233
Article: Act vs. Rule-Utilitarianism
Author: Donald C. Emmons
推荐理由:
针对行为功利主义和准则功利主义之间的争论,本文作者既非站在任何一方的立场上为其辩护,也非从中立者的角度对二者进行调和,而是通过指出二者实际上是在回答不同的问题——行为功利主义要回答的是具体的个人在具体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做;准则功利主义要回答的是如何设计一种理想的道德模式来规制人们的行为,进而说明无论是行为功利主义还是准则功利主义在单独被运用于具体社会情境中时都不是自洽的。我认为本文最大的价值在于为我们认识行为功利主义和准则功利主义的关系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它不再纠缠于对二者优劣的比较,而是把我们的视野引向了社会情境。
——推荐人:孟欣然(推荐人专攻桑斯坦宪政哲学,吉林大学法学院)
6、基本信息: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Vol. 40, 1973, pp. 534-555
Article: Rawls on Liberty and Its Priority
Author: H. L. A. Hart
推荐理由:
本文被公认为是自由主义内部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理解最为透彻,同时又是批评最为犀利之作。其所提出的自由主义自由优先性的正当性基础的问题,成为了罗尔斯后期正义理论所着力要回答的问题,也是后自由主义对自由问题的论证与发展理论动力之一,影响极为深远。以学科为界而论,更是学术史上法学“入侵”其他学科之罕见之例证。
——推荐人:徐清飞(推荐人专攻罗尔斯正义理论,吉林大学法学院)
7、基本信息:
Oxford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Vol. 18, 1998, pp.153-166
Article: Four Phases in Hans Kelsen’s Legal Theory? Reflections on a Periodization.
Author: Stanley Paulson
推荐理由:
这其实是一篇对凯尔森法律分期理论进行研究的The Norm as Fact 一书的批评性文章。作者在批判The Norm as Fact一书的作者Carsten Heidemann对凯尔森法律分期理论四分法的基础上,提出了三分法的主张,即第一个阶段,建构主义阶段(Constructivist Phase)1911-1913,过渡时期1913-1922;第二个阶段,古典阶段(Classical Phase)1922-1960,这其中又有两个时期,新康德主义时期(Neo-Kantian Period)1922-1935,混合时期(Hybrid Period);第三个阶段,怀疑主义阶段(Sceptical Phase)1960-凯尔森生命的结束。而且我认为作者Stanley Paulson的批判是切中要害的,尤其是关于古典阶段的论述,显示了作者对凯尔森的文本的熟悉程度,以及对凯尔森本后的哲学基础的了解。但是,本文最值得推荐的地方就是指引我们如何去做人物的研究,譬如凯尔森,他一直宣称自己在纯粹法学理论上没有改变,而且西方学界也有一个趋势也是认为其纯粹法学理论一直没有改变,但经过研究却发现结果大相径庭。因此,我们在研究一个人物时,必须要深入其思想发展的脉络中去,通过仔细研究其人、其作品、其生活背景去探寻人物思想发展的真实轨迹。
—— 推荐人:李鑫(推荐人专攻凯尔森法律哲学,吉林大学法学院)
8、基本信息:
Law and Philosophy, Vol. 24, 2005, pp. 239-262
Article: Lon Fuller and the Moral Value of the Rule of Law
Author: Colleen Murphy
推荐理由:
美国北卡罗莱纳大学哲学系教授科林.莫菲(Colleen Murphy),在2005年的《Law and Philosophy》杂志上发表了一篇关于富勒法律思想的学术论文,题为“朗.富勒与法治中的道德之维”,这是研究富勒法律思想的一篇重要文章。
文章指出,在一般人的认为,法治只有在工具意义上有道德性,它只在下述时候和范围内才有价值,即一种法律体制被用以追求道德上的价值目标。莫菲教授通过本文,试图为富勒的下述观点辩护,即法治不仅在工具意义上,而且在一定条件下有其非工具意义的道德价值。作者沿着富勒的法律思想,继而认为法治从一种法律制度建构政治关系的方面讲,它具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非工具价值。法治指定了一系列要求,立法若想使其统治合法就必须尊重这些要求。故此,法治限制着权力之非法或超法律的使用。在一个依法而治的社会中,显然存在着精确地表明(articulating)国民和官员如何行为的规则。这些规则从观念上决定着政治关系将呈现出的具体轮廓。当法治的要求得以尊重,经由法治而建构出的政治关系结构性地表达了互惠与尊重自治的道德价值。最后作者认为,法治有工具意义上的价值,因为在实践中法治限制了政府所做的不公行为。但在实践中,在依法而治与追求道德目标之间存在一个更深层次的连接点,这是规范论的倡导者也没认识到的。
该文第一部分略述了富勒的法治观念及其对道德之维的解说。第二部分根据阿根廷的政治现实,对富勒法治观作了进一步的深入探讨。第三部分阐释富勒的分析是如何关注政府允许的暴行所带来的对法治的制度功能的冲击,以及因此对该制度所建构的市民与官员间的关系的影响。第四部分考察了对此主张的两种反对意见。其一是拉兹的反对,说富勒的分析在精确地描述了法治要求的本质之时,它也提出了一个对道德价值的错误说明。作者对此认为,法治有非工具价值,拉兹正与此相反,认为法治只有工具价值。第二种反对意见虽同意法治有非工具的道德价值,但认为富勒对法治要求的说明是不充分的。
—— 推荐人:王家国(推荐人专攻富勒法律哲学,吉林大学法学院)
9、基本信息:
Harvard Law Review, Vol. 64, 1951, pp. 529-546.
Article: The Positivism of Mr. Justice Holmes
Author: Mark DeWolfe Howe
推荐理由:
本文是最驰名的霍姆斯研究专家之一Howe于1951年写就的,以富勒对霍姆斯法哲学的批判为主要论辩目标,澄清在自然法卷土重来的时代人们对霍姆斯深深的误解,即"不仅霍姆斯的法哲学与西方思想的至上传统和抱负相悖离,而且关于道德的和政治的价值尺度不能令人满意的用于权衡一个进步且文明的社会的需要"。本文主旨可归结为"霍姆斯并未否认法律的一个基本渊源在于包容着社会本质的道德标准领域,并且他认为律师和法官的首要责任就是使得法律与那些道德标准保持一致"。论证过程以时间为线索,按照心性成长的环境——伦理理论——法律理论的逻辑顺序展开。可以说,两大阵营争执的焦点与其说是法律实证主义,毋宁说是道德怀疑主义。
该文继而直接引发了两篇后续的讨论,可参见Henry M. Hart, Jr.: Holmes' Positivism—An Addendum, 64 Harv. L. Rev. 929-937以及Mark DeWolfe Howe: Holmes' Positivism - A Brief Rejoinder, 64 Harv. L. Rev. 937-939。
—— 推荐人:赵大千(推荐人专攻霍姆斯法律哲学,吉林大学法学院)
10、基本信息:
Texas Law Review, Vol. 84, 2006, pp. 983-1011
Article: H. L. A. Hart and the Methodology of Jurisprudence
Author: Ian P. Farrell
推荐理由:
这是一篇对妮古拉·莱西所著的《哈特的一生:噩梦与美梦》一书的书评,这篇文章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本文结构的基本介绍。第二部分扼要地概括了哈特的一生经历以及莱西处理这些经历的方式。由于这本书中大量运用了关于哈特的私生活的材料是该书遭受批评的主要原因,因此本文作者在这篇书评第二部分的末尾也对这些批评发表了自己的看法。第三部分是文章的核心部分,该部分讨论的是《哈特的一生》在学者当中所引发的围绕着哈特法律哲学的哲学基础和方法论的争论。作者认为概念分析作为哈特法律理论的基础,是导致一系列争论和误解的根源,因此作者致力于回答什么是概念分析,概念分析具有什么样的性质以及何种概念分析才是法理学的合法的方法论这一系列的基本问题。总而言之,这篇文章一方面追随莱西的视角,勾勒出哈特的生活经历,另一方面以对“概念分析”的分析为切入点,对哈特法律哲学和法理学的方法论中存在的一些前设性问题做出了探讨,是一篇结构清晰,内容丰富的优秀书评。
—— 推荐人:王琦(推荐人专攻卢曼法律哲学,吉林大学法学院)
11、基本信息:
The Modern Law Review, Vol. 36, 1973, pp. 2-17
Article: Bentham and the Demystification of the Law
Author: H. L. A. Hart
推荐理由:
作为有些宗教意味的语词,“去神秘化”和法律有何种关联?对法律而言,“去神秘化”意味着什么?这些正是哈特在《边沁和法律的去神秘化》中通过边沁理论的梳理而力图呈现的,虽然不是法学中的基本概念,但“去神秘化”和“神秘化”无疑极具理论和实践意义的语词。在哈特看来,这些晚近出现在激进新左派作品中的语词,其中心意涵在于“包括法律在内的不公的、过时的、无效的、甚或有害的社会制度经常受覆盖其上的面纱的保护而免遭批判”。哈特的文章有以下几重论旨:表明这些思想是如何渗透于边沁的作品,事实上是把其一般法律理论和法律哲学与他所力图改革的不同制度相统合;边沁不仅具有思想史意义,而且也带有实践性,并为英国后来的改革所实践;温和的批评家发现在当代法律制度中仍有一些需要去神秘化;考察边沁和我们现在联系的例子,但主要关切在于“去神秘化”在边沁法律理论中的地位。相应的,哈特的文章也就分为了三部分:边沁对法律理论的“去神秘化”;对法律实践的“去神秘化”;边沁理论所具有的当代意义。
—— 推荐人:李燕涛(推荐人专攻边沁法律哲学,吉林大学法学院)
图书集锦:
上海译文出版社“哲学的转向:语言与实践译丛”
希尔贝克:《时代之思》
威廉斯:《道德运气》
施佩曼:《道德的基本概念》
图根德哈特:《自我中心性与神秘主义》
麦凯:《伦理学》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劳特里奇哲学指南丛书:”
[美]N.帕帕斯:柏拉图与《理想国》
[美]G.哈特费尔德:笛卡尔与《第一哲学的沉思》
[英]M.麦金:维特根斯坦与《哲学研究》
[英]A.D.史密斯:胡塞尔与《笛卡尔式的沉思》
[英]S马尔霍尔:海德格尔与《存在与时间》
黑龙江人民出版社“当代世界前沿思想家”
[英]乔纳森·沃尔夫:《诺齐克》
[英]威廉姆·奥斯威特:《哈贝马斯》
[澳]菲利普·佩迪特、乔德兰·库卡塔斯:《罗尔斯》
[英]路易丝·麦克尼:《福柯》
特别推荐1:邓正来主编《西方法律哲学家研究年刊》(2006)
序言
《西方法律哲学家研究年刊》,顾名思义,是一套专门研究西方法律哲学家理论的长期的大型学术辑刊。创办这套辑刊,不仅是为了否弃与批判中国学术界在当下盛行的那种“知识消费主义”的取向,而且也是为了倡导与弘扬一种回归经典、进行研究性阅读与批判的新的学术取向,亦即知识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的一种“个殊化”取向或“个殊化”思潮。我愿意把它称之为中国学术研究向纵深发展的一种转向。
然而,这种转向何以必要呢?简言之,在我看来,中国学术在后冷战时代之世界结构中所担负的使命,乃是实现这样一种根本性的转换:即从“思想中国”向对“思想中国的根据”进行思想层面的转换。作为这个时代的学术人,我们必须根据我们对这种世界结构中的中国本身的分析和解释,对中国的“身份”和未来命运予以智识性的关注和思考,而这需要我们以一种认真且平实的态度去面对任何理论资源。
但是,我们必须坦率地承认,中国法学界甚或整个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界,在一定的程度上乃是在违背知识场域之逻辑的情形下对待我们必须直面的各种理论资源的。仅就西方理论资源而言,在中国的学术界,尽管当下已有蔚为大观的西方学术思想的译介与“研究”,尽管已有相当规模的西方知识生产和生产者,但是我们却不得不承认,在一般意义上讲,除了国人对自己在不反思和不批判的前提下大量移植西方观点的做法仍处于“集体性”不思的状况这一点以外,我们的研究还流于这样两个层面:一是对不同的西方论者就某个问题的相关观点做“非语境化”的处理,误以为不同西方论者的思想可以不受特定时空以及各种物理性或主观性因素的影响;二是即使对个别西方论者极为繁复的理论而言,我们所知道的也不过是他的姓名、某些论著的名称、某些关键词和一些“大而化之”的说法而已。显而易见,这种把知识误作为消费品,对理论做“脸谱化”和平面化处理的做法以及对不同论者的思想做“非语境化”处理的做法,已经导致了一个我们无从回避的结果:我们至今还没有切实地、比较深刻地把握绝大多数西方论者的理论——而这些论者的理论乃是我们进行学术研究所必不可缺的思想资源之一;我们至今还没有能力就我们关心的问题与西方学术论者进行实质性的学术对话,更是没有能力建构起我们自己的关于人类未来“美好生活”的理想图景——而这一理想图景的缺失则导致了我们定义自身“身份”能力的丧失。
正是为了回应这样一种知识生产的现状,我们创办了《西方法律哲学家研究年刊》,其目的就在于以一种平实的态度去实践一种阅读经典与批判经典的方式。当然,在践履一种研究性阅读与研究性批判的同时,这也是在试图建构一种进入大师思想和开放出问题束的方式或者方法,亦即那种语境化的“个殊化”研究方式。其中,依凭每个西方论者的文本,关注其知识生产的特定时空,尤其是严格遵循其知识增量的具体的内在逻辑或理论脉络,乃是这种方式或者方法的关键所在。
具体而言,我所主张的这样一种对每个西方论者的思想进行“个殊化”研究的学术取向,在根本上讲,乃是以明确反对如下几项既有的或流行的误识为其前提的:第一,明确反对那种要求在阅读或研究西方论著的时候以西方自身所“固有”的问题脉络为前提甚或为判准的观点。因为这种观点误设了这样一个前设,即西方有着一个本质主义的问题脉络,由于它是客观存在的,因而是可以被复制或还原的,而且是能够被我们完全认识的。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这种试图以西方“固有”的问题脉络为依据的“还原式”阅读设想或努力,乃是以阅读主体可以完全不带前见地进行研读这一更深层的误识为其基本假定的。第二,明确反对大而化之的“印象式”言说西方思想。因为我们知道,这种整体的西方思想并不存在,所存在的只是以各自特定时空为背景而出发的每个个体西方论者的思想。第三,与之紧密相关的是,明确反对以笼而统之的方式谈论所谓的一般“问题”,因为不同的西方论者在不同时代和不同空间中对于“相同”的理论问题可能持有极为不同的、甚至相互紧张的观点,更是因为这些所谓“相同”的一般问题在不同时空的论者那里实际上已然变成了不同的问题。第四,明确反对那种所谓人有能力不带前见、进而可以不以中国作为思想根据的阅读西方的方式。由此可见,我在这里所主张的乃是一种明确承认以“中国”作为思想根据的“个殊化”研究方式,亦即一种以研究者对于“中国”当下情势的“问题化”处理为根据而对西方法律哲学家的思想进行逐个分析与批判的研究路径——尽管这种思想根据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以一种隐微的方式发挥作用的。
中国学术发展进程中这项新的“知识拓深”事业,在学界同仁的共同努力下,已然发展为今日之三绪:一是《法律科学》杂志设立的“西方法律哲学书评”之专栏,复为《河北法学》“西方法律哲学论著书评”之专栏的建立,三是北京大学出版社《西方法律哲学家研究年刊》的出版。基于此,我们有理由期待,这种以中国作为思想根据的“个殊化”西学研究之成果将汇流成为一种新的结构性的研究思潮,一种能使中国学术真正意识到自身之存在、认清自身之存在、并自觉建构自身之存在的重要路径。
无论如何,《西方法律哲学家研究年刊》这套学术辑刊,毕竟还只是一种探索性的和试验性的学术实践。因此,一方面,我们真诚地邀请读者能够从这样一些基本问题的思考及思考方式出发进入“真实”的知识场域;另一方面,我们也真诚地邀请学术界同仁以一种批判性的方式参与到我们的这一实践当中来,为中国法学或中国学术的发展做出我们的贡献。
二00六年中秋
北京北郊未名斋
目录
邓正来:回归经典个别阅读——《西方法律哲学家研究年刊》总序
研究专论
(一) 国外论文
〔美〕哈特:耶林的概念天国与现代分析法学/陈林林译
〔英〕拉兹:法治及其美德——评哈耶克的法治观/朱振译
〔荷〕爱默伦、格鲁腾多斯特:佩雷尔曼与谬误/杨贝译
〔美〕赖特:超越哈特/德沃金之争:法学中的方法论问题/王家国张红梅译
〔美〕庞德:罗斯科"庞德论奥斯丁的法律哲学理论/邓正来译
(二) 国内论文
张书友:法律科学及其对象如何可能?——对凯尔森纯粹法理论的初步解读
张翠梅:诺齐克之获得财产权利的“限制性条款”
姜峰:自由与权力:普布利乌斯的思想世界
肖厚国:人,自然平等?抑或自然差异?——柏拉图与霍布斯对勘
葛四友:莱昂斯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柯岚:霍姆斯的司法哲学及其影响
曹卫东:法的历史性与有机性——萨维尼的法学理论及其思想史意义
书评与评论
陈弘毅:西方古今法治思想之梳理——读《法治:历史、政治与理论》
焦宝乾:“发现的脉络”与“证立的脉络”——读弗特瑞斯《法律论证之基础》
王恒刘晨光:托克维尔的自由幻梦——评傅勒对《旧制度与大革命》的解释
刘晗:霍布斯《利维坦》中的自然法与上帝
大师纪念
曹明:亚里士多德:政治生活方式的教导者——纪念亚里士多德诞辰2390周年
周红阳:谁与斯人归?——纪念穆勒诞辰200周年
樊安:美国法理学中的兰代尔——纪念兰代尔教授诞辰180周年
李娟:用法律承载理想的渡者——纪念施塔姆勒诞辰150周年
朱振:公共性的复兴:从极权主义到公民共和主义——纪念阿伦特诞辰100周年
杨晓畅:功能现实主义的法人类学观——纪念霍贝尔诞辰100周年
韩平:拒绝“讹诈”——纪念米歇尔"福柯诞辰80周年
名著序跋
〔美〕弗兰克:《法与现代心智》第六次印刷序言/于晓艺译
〔美〕诺齐克:《理性的性质》导言/邓正来陈昉译
学术简评
刘剑:追求一种现实的法律确定性——简评卡尔"卢埃林《美国判例法体系》
於兴中:关于普芬道夫的《普遍法理学原理两书》
邹立君:法律分析的向度——简评朗"富勒《探求自我的法律》
崔灿:目的性与自然意义——简评朗"富勒《人之目的与自然法》
沈映涵:法律应当如何被确认?——简评德沃金《哈特的后记与政治哲学的特征》
苗炎:哈特与博登海默之间的论战——简评《二十世纪中期的分析法学:回博登海默教授》
侯瑞雪:美国法社会学的两条进路——读布莱克评《法律、社会和工业正义》
资琳: 作为法哲学家的罗尔斯——简评德沃金《罗尔斯和法律》
邹益民: 替代性论辩是否可信?——简评科恩《对哈贝马斯论民主的反思》
孙国东: 如何回归康德?——简评麦考锡《康德式的建构主义与重构主义:对话中的罗尔斯与哈贝马斯》
张琪: “理论”之争——简评德沃金《赞美理论》
毕竞悦: 规范式的法律经济分析——简评卡拉布雷西《事故的成本——一个法律的和经济的分析》
王虹霞:谁看见了“皇帝的新装”?——简评弗兰克《卡多佐和上级法院神话》
旧文重刊
邓正来:知与无知的知识观——哈耶克社会理论的再研究研究文献
西方法律哲学家研究文献(2005年)/4W小组编辑
特别推荐2:邓正来主编《西方法律哲学家研究年刊》(2007)
目 录
邓正来:回归经典个别阅读——《西方法律哲学家研究年刊》总序
主题人物:哈特
沈映涵:在理论与现实之间穿行——纪念哈特诞辰100周年
〔英〕大卫·舒格曼:哈特访谈:H. L.A.哈特与大卫·舒格曼的交流/沈映涵译
苗 炎:哈特法律规范性理论研究
俞静贤:法律与行动理由——试论哈特法理学的进路
谌洪果:常识视野中的法律因果观——读哈特与奥诺尔的《法律中的因果关系》
研究专论
(一) 国外论文
〔英〕约瑟夫·拉兹:权威、法律与道德——兼评德沃金与科尔曼的法律理论/朱振译
〔德〕罗伯特·阿列克西:我的法哲学:理性的制度化/张龑译
〔美〕乔治·霍兰·萨拜因:柏拉图:《政治家》和《法律篇》/邓正来译
〔美〕斯坦利·L.鲍尔森:纯粹法理论的新康德主义之维——凯尔森在法理学中的地位/张书友译
〔美〕科林·莫菲:朗·富勒与法治中的道德之维/王家国译
〔英〕威廉·特维宁:想象边沁:一个纪念/周国兴 李燕涛译
(二) 国内论文
刘小平:哈耶克的国家观:从形式上的法治国家到实质上的宪政架构
甘德怀:奥斯丁的主权学说——兼与边沁的主权理论比较
郭 飞:奥斯丁法律理论中的霍布斯
陈 昉:诺齐克的“资格理论”与政治意志主义书评与评论
周红阳:《法律、立法与自由》中的时间
柯 岚: 从德性政治学到实效政治学——《君主论》与近代政治理论的转型
徐清飞: 人权共识与全球多元稳定——评《万民法》
黄 涛: 论施特劳斯的卢梭解读——以《自然权利与历史》第六章为例
吴 彦: 从“理性主义”自然法到“意志论”的自然权利——读列奥·施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基础与起源》
大师专访
当代法哲学的使命与关怀——访当代法哲学家约瑟夫·拉兹
大师纪念
李 丹: 历史、理性与经验的共鸣——纪念卡特诞辰180周年
侯瑞雪: 自由法运动的困境——纪念坎特罗维茨诞辰130周年
罗冠男: 一个敢于问路的人——纪念朱丽叶斯·斯通诞辰100周年
王小钢: 理论作为一种激情:卢曼的社会系统理论和自创生法律理论——纪念卢曼诞辰80周年
学术简评
于晓艺:“神话”还是“现实”——简评卢埃林等《法与现代心智:一个讨论会》
杨国庆: 如何理解“建构模式”——简评麦考密克《前边沁主义者德沃金》
杨晓畅: 以社会史方法分析法理学发展的尝试——简评怀特《从社会学法理学到法律现实主义》
赵大千: 霍姆斯的两张面孔——简评卢埃林《霍姆斯》
张 涛: 波斯纳眼中的霍姆斯——兼评波斯纳《远离法律之道》
刘 鹏: 法律规则缘何要简单——简评沃特对爱泼斯坦《简单规则应对复杂世界》的评论
李 琛:“差别原则”的公正性——简评乔普廷尼《对罗尔斯正义原则的评论》
李杰赓: 议会立法与普通法——简评李柏曼《布莱克斯通的立法科学》
序言跋文
〔美〕埃德温·W.帕特森: 《本杰明·内森·卡多佐选集》序言/王虹霞译
孙国东: 自治性与合法性之间——《法律的沟通之维》译者导言
旧文重刊
童世骏: 主体间性范式下的规则论
——哈贝马斯论规则和规则意识
研究文献
西方法律哲学家研究文献(2006年)/4W小组编辑
《西方法律哲学家研究年刊》稿约
《西方法律哲学家研究年刊》(2006年总第1卷)目录
《书边录》征稿启事
《书边录》是一份供渴望读书、热爱知识的人们交流的电子季刊。本刊在恩师邓正来的悉心指导下,最初基于对师门内部交流结构的考虑,旨在弥补既有沟通模式之欠缺,希望以言简意赅的方式相互传递读书心得,为扩充知识结构提供导引。现在郑重将《书边录》开放,希望它能为书海指津略尽绵薄之力。
《书边录》暂定设置如下栏目:
1、中英文图书推荐;
2、中文论文推荐;
3、英文论文推荐。
在此诚挚地向各位学人约稿:
第一,本刊真诚欢迎对人文社会科学诸领域的学术专著和学术论文进行交流性推荐。我们力图将之转化为一种集团性学术优势,因而特别欢迎对非法学领域的优秀论著和论文进行介绍。
第二,各栏目相关要求:
1、“中英文图书推荐”栏目。请以1000字以内的篇幅对所阅之优秀中西文专著或论文集进行勾勒,基本要素包括:版本信息(如为译著尽可能附上原文版本信息)、中心问题和基本论证框架等等,有条件的可在正文后以备注的形式提供进一步的阅读篇目。汉语图书以晚近出版的为限;西文图书以启蒙运动以来的文本为限,最好是尚无汉译本的。
2、“中文论文推荐”栏目。请注明文章出处(网站名称及网址,或者纸质刊物的编者、作者和版本信息),并以100字以内的篇幅对所荐论文进行评点。中文论文推荐示例:
(1)期刊类论文
张文显:《WTO与中国法律发展》
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2期
(2)报纸类论文
郑成良:《美国的法治经验及其启示》
载于《人民法院报》2001年9月9日,第4版。
(3)文集类论文
朱景文:《法律全球化:法理基础和社会内容》
载于张文显、李步云主编:《法理学论丛》第2卷
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3、“英文论文推荐”栏目。请以100字左右的篇幅给出英文文章的推荐理由,并以如下方式给出英文基本信息:
The Philosophical Review, Vol. 87, 1978, pp. 585-607
Article: Dworkin as Pre-Benthamite
Author: D. N. MacCormick
第三,稿件请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shubianlu@126.com,请注明您所投的栏目名称、个人基本信息及联系方式。您的赐稿是对本刊成长和学术事业莫大的支持!
《书边录》编委会
2007年岁末于吉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