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注册 找回密码
搜博主日志:  
大师视界
http://masters.fyfz.cn
首页|推荐文章(7)|资料收集(12)|美国法哲学(22)|欧陆法哲学(10)|英国法哲学(8)|读书会所感(1)|阅读札记(2)|全部日志|图片
个人资料

昵  称: 潸然泪
建立日期: 2007-11-29
个人自述: 悉心阅读是对大师最真挚的尊重和祭奠
Email: yaoyuan2007@gmail.com

本博客旨在个人学术研究和交流。转载稿件若构成侵权,请来函告知,定在第一时间删除以消减不利影响。
RSS订阅
加为友情链接
加为我的好友
发站内信
加为关注
写留言
访问计数: 46691
共发表日志: 73
评论: 11

 最新日志

 最新评论

 友情链接


书评: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
发表时间:2008-02-04 15:00:00 阅读次数: 900      所属分类:美国法哲学

阅读书目:《法律的道德性》
作者:富勒
译者:郑戈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2005年11月版

姚远

    对于读惯了法律实证主义路向著述的人而言,阅读《法律的道德性》的感觉是无比清新的。“曾经有一段至今仍然有人记忆忧新的时期,只要有人表现出对法律实证主义的不尊重,就会被怀疑是某种构思隐晦、动机阴暗、形而上学并且可能同教会有关自然法学说的支持者”【277】,而富勒却以独到、坦诚且令人信服的方式同时叛离了此前争竞不息的两大传统,并将许多为人忽视的课题重新提上法哲学的研究日程。

    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虽然在一系列伦理问题上中立,却在关于人本身的理解方面有立场地强调:“人是或者能够变成一个负责的理性行动主体,能够理解和遵循规则,并且能够对自己的过错负责。”【188】正是这种隐含的人的图景使得法律的内在道德成为可能。从这里出发,富勒认为我们无法强迫人们去过理性的、有意义的生活,但应当想方设法的创造通向那种良善生活状态的必要条件(尽管不是充分条件)。换言之,作者给出的乃是一种“程序版的自然法”(procedural version of natural law),它不像古典自然法传统那样事先专断地指向任何特定的实体目的,而是留出可调校、可试错、可争辩的空间。于是作者就此提出“社会设计中的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便是如何把握支持性结构与适应性流变之间的平衡”,而他深信,“设计出足以解决自身问题的制度和程序的能力可能是一个文明社会的首要标志。无论如何,这种能力是文明得以希冀在一个急剧变化的世界中生存下去的主要依靠。”【209】

    富勒明确要求摆脱无谓的形式概念性思考,直面社会现实——“如果我们不去弄清楚我们的问题并且寻找合适的解答,而是通过定义上的武断处理来掩盖我们所遭遇的难题,整个问题就会被误解”【131】。他提出一个与实证主义者针锋相对的法律定义,显然这绝不仅仅是个定义上的话语争夺问题,而是直接关涉富勒对人本身、对社会情势、对民主政制、对法律的社会功能的特殊把握:“法律是使人类行为服从于规则之治的事业。与多数现代法律理论不同,这种观点将法律视为一项活动,并且把一套法律体系看成是一种有目的的持续努力的产物”【124-125】。作者解释这里的目的是“一种很有分寸的、理智的目的”,即让人类行为受制于一般性规则。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富勒的理论非常具有开放性,因为它为时间进程中的人类选择奠定了中立的制度框架。合法性原则是一种实践技艺,是实际有效性的基本前提,“愿意同等有效地服务于各种不同的实体目标”【177】,也就是说,它是法律力量本身的“基本条件”,而非从外部“添附或强加”上去的,“政府对法律的内在道德的尊重从总体上看有利于导致对法律的实体道德或外在道德的尊重”【258】。

    富勒对法律实证主义的批判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意义非凡,在很大程度上直接转换了法哲学的既有走向与核心论题,迫使实证主义者深入自我反思和澄清论证思路,因此学界有观点认为1940年(是年富勒发表The Law in Quest of Itself)代表着一个新纪元。而为了增进有效交流,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修订版中加写“对批评者的回应”一章,厘清实证主义五大基本信条。在我看来,双方根本分歧在于以“管理性指令 VS 法律”为参考系的两种对立的社会治理模式,而作为要害的核心环节乃是“互动”维度的缺失与否。我认为,富勒为我们规定了极难达致的“底线要求”,对法律、特别是立法的社会职能做出了重要限定,明智的收缩了法哲学的自负。即便如此,他也不仅需要回应进化论者对建构论的可能批判,而且需要对潜藏在以互惠合作为主要内容的互动概念中的乐观的人之能力和社会情势判断做出进一步反思,恰如社会进步主义者的处境一般。

【收藏本博文】